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制度
(一) 海关的组织和职能
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和管理机关,其基本职能是:进出关境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垂直的海关管理体制,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1、 海关总署
国务院设立海关的最高管理机关,即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海关总署与全国的海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海关设置
海关设置分为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两个层级,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
(二) 海关监管
1、 海关监管的涵义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出关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实施报关登记、审核单证、查验放行、后续管理、查处违法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 海关监管任务
(1) 执行国家外贸管制法规,监督管理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保证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贯彻实施。
(2) 加强海关对市场经济的宏观控制,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促进经济、科技、文化交流。
(3) 为海关征税、统计、稽查和查私及时提高原始单证、资料和线索。
3、 监管对象与分类
(1) 货物监管。货物监管一般分为一般贸易进出境监管和贸易货物进出境监管。
一般贸易货物进出境监管,可分为进口与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货物、应税货物、限制性进出口货物、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通常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四个基本环节组成。
特殊贸易货物进出境监管,包括:1)加工贸易、补偿贸易进出境货物的监管;2)保税货物的监管。特殊贸易货物有:无代价抵偿货物、租赁进出境货物、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和退运货物。
(2) 物品监管。进出境物品通常是非贸易物品。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应税物品的,应当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
(3) 运输工具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三)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应在装货的24小时前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相关证明文件向进出口地海关申报。对属于应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进出口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依法缴纳税款。进口货物超过14天不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货物到岸价格的0.5‰征收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
(四) 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备案是海关依职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颁发《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