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外国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一)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和设立条件
1、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会展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设立条件
外国会展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会展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际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二)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会展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消和清算
外国会展公司撤消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二、 外商投资会展公司的特别规定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举办具有国际规模和影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200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了《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2004年1月13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该规定对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设立作了特别规定。
(一)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条件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或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境内以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
在我国,外国投资者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外国投资者应有主办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经历和业绩。国家鼓励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组织会议展览和专业交流方面的专有技术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二) 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及其授权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审批和管理机关。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者应向拟设立公司所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1) 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书。
(2) 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合同和章程(以独资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仅需报送章程)。
(3) 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银行资信证明。
(4)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 外国投资者已主办过国际博览会、国际专业展览会或国际会议的证明文件。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向申请者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应当收到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祖国大陆设立会议展览公司,参照《暂行规定》执行。
(三)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的经营
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可以按规定经营以下业务:
(1) 在中国境内主办、承办各类经济技术展览会和会议。
(2) 在境外举办会议。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和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申请在中国境内主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中国境内招展、参加境外举行的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在境外举办国际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中外投资者变更、股权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应按《暂行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进口展览品,按照海关对进口展览品有关监督办法办理进口手续并进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