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会展活动的“申报审批制”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按“大型活动备案制”管理;国际会展活动仍由商务部(或中国贸促会)、科技部按“项目申报审批制”管理。
(一) 国内展审批
2004年3月,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明确表示取消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即“国际展”)主办资格审批权。以前国内举办会展有四个渠道,贸促会、地方政府、经贸委和科委,有关审批办法规定,在国内举办超过1 000平方米的国际性展览会均需审批。现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精神,国内会展活动”的“申报审批制”改为由政府主管部门按“大型活动备案制”管理。
(二) 国际展实行分级审批
2004年6月17日,由中国贸促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和海关总署五部门会签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出国展览的审批管理工作。该文件明确规定,国际展主、承办单位资格审批取消后,对举办1 000平方米以上的国际展实行分级审批。具体举办单位须按举办展会的性质报商务部、科技部、贸促总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主管部门批件办理相关手续。面积在1 000平方米以下的国际展,各单位可自行举办,但须报有关主管单位备案,海关凭主管部门备案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原外经贸部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出国参加和举办经贸展览会的单位,应该具有出国办展的专业知识、经验和技能,须经原外经贸部审核获得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其出国办展计划须征得我驻外使领馆同意后报贸促会批准。各组展单位和参展单位凭贸促会的批准文件到外事、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展品、人员出国等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出国办展。
(1) 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国务院已批准的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需再次举办,由商务部受理申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当地产业特点,达到一定办展规模和办展水平,企业反映良好千且取得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由商务部直接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经审核不宜或不宜再次举办的,由商务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后函复主办单位。
(2) 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报商务部审批。对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3)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由商务部审批。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4) 凡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审批。
(5)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其中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得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
(6) 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中国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应报商务部审批,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由国务院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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