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内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根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规定,商品展销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具有与展销会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 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2、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根据《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规定,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应具有以下资格:
(1) 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境内主办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主办资格。
(2) 除省级、副省级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部门以外的境内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和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3)曾参与承办或协办5个以上较大规模的国际性展览会。
(3) 上述境内主办单位,应按部门、地区、系统所属,分别向各自上级主观部门(指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观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主办单位资格。
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主办单位授予其主办单位资格,并分期分批予以公布。凡取得外经贸部批准文件的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3、 出国(境)举办经贸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原外经贸部下发的《关于审核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通知》,对出国(境)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组办单位的资格作了明确规定。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贸促分会、各行业贸促分会;全国性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均可出国(境)办展。此外,其他出国(境)办展单位必须具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2) 凡具备以下条件单位均可申请出国(境)办展组办单位资格:
企业: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3)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4)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尚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企业除外);5)获得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5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以上。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的能力;2)设有专门从事办展的部门或机构,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3)开办经费或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4)具有行业代表性;5)具有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主办单位资格;6)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本身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批权。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指定或设立一至两家展览机构,专门组织本地区内的企业出国(境)办展。该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承担举办展览的民事责任能力和组织招商招展能力,并有相应的展览专业(包括策划、设计、组织、管理及外语)人员,具有完善的办展规章制度。
4、 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举办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规定》中,对国外单位来华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的组办单位资格进行了界定:“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各级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及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经营范围的公司主办。各类学会、协会,无外经贸经营权的企业、事业,均不得自行举办国外来华经济技术展览会。国家级双边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主办。
5、 对台经济技术展览会组办单位资格的规定
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暂行管理办法》中,加强了对台经贸展览会组办单位的特殊要求,其具体内容包括:
(1) 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责任、资格和展览行为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 台湾民间机构在祖国大陆举办对台湾经济技术展览会,必须联合或委托大陆具有主办资格的单位举办。在大陆的招商招展由大陆的主办单位负责。
台湾的主办单位,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办展实力、信誉良好的展览机构、大型公司、经济团体或组织(包括经济贸易促进机构、同行业公司、行业协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