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国际农产品市场波动频繁,我国一些企业国际市场经验不足,信息掌握不够全面,盲目订货和进口,造成很大损失,还导致不少国际贸易纠纷,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为加强指导,建立起统一、权威、准确的农产品进口信息发布渠道,商务部日前印发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进口大宗农产品时应向商务部门进行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联系人、联系方式、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贸易方式、贸易国(地区)、原产地国(地区)、合同号、合同数量、合同船期、装运港、预计抵港时间、实际船期、装船数量、进口报关口岸、进口数量和实际抵港日期等。
关于报告的时间,《办法》要求:进口企业在签订进口合同、货物在装运港出运、货物抵达目的港、报告事项发生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履行进口报告义务。
依据《办法》规定,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商品主要有大豆、油菜籽、豆粕、豆油、菜子油和棕榈油等6种,今后视情况再逐渐增加。
《办法》明确列举了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进口信息的企业的惩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向国家统计局通报,国家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第27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33条做出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统计部门进行处罚后,根据《外贸法》第34条和第63条规定,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为了方便企业上报,商务部已委托中国食品土畜商会开发了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电子系统,进口企业可以通过该电子系统进行报告。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报告,可下载报表传真报告。为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商务部将免费提供电子钥匙,还将为企业提供专门的业务培训和相应的用户操作手册。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接受委托负责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的有关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