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目的
本特殊规章旨在根据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世博会”)《一般规章》第20、21、22、23、24、32和34条的规定,制订有关官方参展者在世博会园区内开展商业活动和其他活动的规则。
第二条 范围
1.本特殊规章所称的商业活动是指官方参展者在其各自的展区内开设餐厅和销售商品。
2.官方参展者开设的餐厅,主要提供本国特色的食品,分为高级餐厅、特色餐饮店和快餐厅三种类型。
3.官方参展者销售的商品,主要是与其国家和国际组织有关的图片、明信片、图书、邮票、音像制品、礼品和工艺品等。
第三条 遵守法律和法规
1.官方参展者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世博会的《一般规章》、《特殊规章》,以及组织者颁布的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统称“法律和法规”)。
2.组织者颁布的补充规定,旨在相关事项上提供补充信息,并进一步明确组织者和官方参展者的权利义务。
3.官方参展者的商业活动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组织者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官方参展者应服从组织者的指令,并自行承担因违反法律和法规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4.官方参展者确保与其商业活动相关的主体,在世博会园区内遵守法律和法规,以及《参展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商业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 展区总代表的职责
1.根据《一般规章》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在国家展区内的商业活动和其他活动由各自国家的展区总代表全权负责。无论官方参展者以何种形式将其商业活动交由第三方完成,展区总代表均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根据本特殊规章第7条及《参展合同》的相关规定,官方参展者开展商业活动应向组织者支付提成费。各展区总代表或其指定的代表负责收取提成费并转交给组织者。
3.官方参展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缴纳其商业活动所产生的税款。
第五条 商业活动的批准
1.官方参展者应将开设餐厅的类型、商业活动中所售食品、商品的种类、价格、价格标示方法,以及商业设施的位置、区域、规模、风格、容量和管理方式等,事先报组织者批准,并报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
2.官方参展者开展商业活动时,需要设置自动售货机的,应事先经过组织者批准。
3.上述事项的任何变更,须征得组织者的同意。
第六条 商业活动的区域
1.根据《一般规章》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官方参展者用于商业活动并向公众开放的空间不得超过全部室内展示空间的20%。
2.官方参展者只能在组织者批准的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未经组织者批准,不得转让其商业活动区域或使用其他商业活动区域。
第七条 提成费
1.官方参展者应根据《参展合同》的规定,向组织者交付商业活动的提成费。提成费按月交付,具体方式由组织者另行规定。
2.提成费按商业活动税后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1)餐厅:
高级餐厅3 %;
特色餐饮店6 %;
快餐厅8 %。
(2)销售商品:10%。
第八条 销售收益的处置
1.官方参展者应以组织者规定的方式记录并向组织者报告日销售收入。官方参展者应在组织者指定的银行建立账户,并在组织者规定的时间内,将日销售收入存入该账户。组织者可要求官方参展者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与其商业活动有关的详细收入和账户报告,必要时可对商业活动的财务状况实施审计。
2.官方参展者应使用组织者指定的收银系统处理其商业活动的销售收入。
第九条 经营状况的确认和审核
1.组织者可对官方参展者的商业设施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参展者的商业设施根据法律和法规合法运作。在此情形下,官方参展者的代表及其委托的检查人员应携带相关授权证明,并应根据参展者或其他相关方的要求出示该证明。
2.组织者可以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指令官方参展者实施必要的补救或改进措施。官方参展者应执行组织者的指令。
第十条 世博会结束后展品的销售
1.世博会闭幕之后,官方参展者可以销售在世博会期间展出的展品或使用的材料,无需向组织者交付提成费。
2.官方参展者开展前款所述的销售活动,其展品不再享有暂时进境货物的优惠待遇,并应依照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并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宣传活动
1.官方参展者可在其展区内开展宣传活动,包括张贴、散发广告、海报、布告等宣传材料。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可在展区外放置宣传材料。所有宣传材料均应显示官方参展者的名称、标志和展示内容,并经组织者审查。官方参展者的宣传活动应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2.官方参展者的广告应符合组织者规定的标准。安装灯箱广告的,官方参展者应提交设计规划,详细说明安装的细节,明示安装的位置,报经组织者批准。
3.组织者以维护世博会的安全秩序和整体和谐为由,可指令官方参展者修改、移除广告,官方参展者应执行组织者的指令。
4.未经组织者及有关展区总代表的同意,官方参展者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其他国家、地区、城市的名称或类似的其他名称。
5.官方参展者不得为吸引参观者和发布广告,在其展区外大声喧哗或使用扩音设备。
第十二条 特殊活动
1.官方参展者在世博会园区内安排特殊活动的,应在世博会开幕六个月前向组织者提出申请,列明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和其他信息,并获得组织者批准。组织者可修改或增补特殊活动相关的事宜。
2.组织者不收取特殊活动管理费用,但有权出于非商业目的对特殊活动进行录音和录像。
第十三条 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表演
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可在其商业活动区域内组织音乐、舞蹈及其他表演活动,但不得向观看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样品及食物的派发
1.官方参展者在其展区内向参观者免费派发的样品和食物应体现其民族特色且原产于本国。官方参展者也可以使用其在世博会展出的机器、装置或设备生产免费派发的样品和食物。
2.官方参展者向参观者免费派发样品和食物的,应向组织者提出申请,列明样品与食物的清单以及派发的数量、时间和地点,并获得组织者批准。凡免费派发的样品和食物,官方参展者应向参观者明示。
3.官方参展者在免费派发样品与食物中违反法律和法规,或派发活动不利于维护世博会的安全秩序或整体和谐的,组织者可以撤销批准,指令停止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自用餐厅
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可为所属人员设立自用餐厅,免交提成费,免予承担其他经济责任。
第三章 营业
第十六条 营业时间
1.组织者应根据官方参展者商业活动的类型、区域,以及有关世博会园区每日开放时间的规定,确定商业活动的营业时间。
2.官方参展者礼品店的开放时间,应与其展馆的开放时间相同;官方参展者餐厅的开放时间,应与组织者协商一致后确定。
3.在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下,组织者为保障世博会的顺利进行,可要求官方参展者改变其商业活动的营业时间。
第十七条 销售商品的价格
官方参展者应在其商业活动区域内向参观者明示其销售商品的价格。
第十八条 使用的货币
世博会园区内的商业活动应使用人民币结算。
第十九条 通报事项
官方参展者应向组织者通报商业活动负责人、营销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组织者规定的其他事项。通报事项发生变更时,官方参展者应及时通知组织者。
第二十条 营销人员管理
1.营销人员应接受组织者安排的培训,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工作证件。
2.营销人员违反法律和法规,或破坏世博会正常秩序的,组织者可指令官方参展者将其带离世博会园区或停止其从事商业活动。官方参展者应执行组织者的指令。
第二十一条 物品运输
官方参展者应按组织者的要求运输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商品、材料、设备等物品。
第二十二条 禁止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
1.官方参展者开展商业活动中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2.官方参展者侵犯知识产权的,组织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世博会标志的使用
未经组织者批准,官方参展者不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世博会会徽、吉祥物等组织者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志。
第二十四条 商业活动区域的建设
官方参展者应按照《特殊规章》第4和第5号的规定,对商业活动区域进行设计、建设和设备安装,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清洁卫生
官方参展者开展商业活动应遵守《特殊规章》第10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
官方参展者在开展商业活动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世博会园区内的环境不受破坏、污染。
第二十七条 侵权责任
官方参展者在开展商业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应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